3月1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和社會發布南京法院2025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件。
“職業索賠人”不能證明過期食品系從商家處購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衛某訴某超市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25年5月11日,衛某在某超市購買商品,其中威化餅干價款14元。2025年6月25日,衛某向法院起訴,主張其購買的威化餅干已過期,要求某超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衛某半年內在全市范圍提起幾十起同類訴訟,其頻繁購買到“過期食品”,均未當場交涉,并都是在時隔一月或數月后向法院起訴索賠1000元。
法院認為,衛某在短時間內多次以相同方式進行訴訟,其對于食品保質期的審查及證據固定意識高于一般消費者。本案所涉食品并非某超市獨家銷售且不具有獨特性,衛某購買過期食品后未及時提出交涉,導致案涉食品是否為某超市所售真偽不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判決駁回衛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職業索賠是指濫用投訴、舉報、訴訟等維權途徑,以向生產經營者索賠為業的行為,此類行為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擾亂經營秩序、擠占司法資源,影響真正需要維權的消費者。對于職業索賠行為,法院應嚴格審查所涉產品的同一性,索賠者作為更容易控制或者獲取證據一方,應舉證證明產品系商家所售,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判決明確了職業索賠人的舉證義務,對于有效遏制“碰瓷式索賠”行為,避免經營者因職業索賠行為遭受損失,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要意義。(玄武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