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鐘山區某火鍋館于2021年1月13日登記成立,系個體工商戶,實際由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合伙經營;鐘山區某火鍋館德塢店于2022年8月25日注冊成立,系個體工商戶,實際由胡某恒與楊某林、陸某果合伙經營;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申請設立,法定代表人為楊某林,股東有陸某果和楊某林。上述火鍋館、公司在經營期間,均將顧客吃剩的紅湯火鍋鍋底進行回收,經過過濾冷卻后得到“回收油”,將“回收油”與新油一起再制成紅湯火鍋鍋底進行銷售,具體如下:
1.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在共同經營鐘山區某火鍋館期間,于2022年10月起,使用“回收油”給客人食用,截止至2023年9月27日,該火鍋館出售含“回收油”的紅湯鍋底的金額達245180元。
2.胡某恒(另案處理)與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在共同經營鐘山區某火鍋館德塢店期間,于2022年10月下旬起,使用“回收油”給客人食用,于2023年9月27日被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該火鍋館出售含“回收油”的紅湯鍋底的金額達123047元。
3.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26日營業后,聘請了被告人王某作為店長,為節約成本,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王某達成合意,于2023年8月1日起,使用“回收油”給客人食用,于2023年9月27日被盤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該公司出售含“回收油”的紅湯鍋底的金額達107366元。
盤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單位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楊某某、陸某某、王某在經營火鍋店期間,將回收的廢棄油脂添加至火鍋鍋底對外銷售,銷售額達475593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經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王某在餐飲經營過程中,為降低經營成本,將餐后廢棄油脂通過提煉、加工制成“老油”,再次摻入食品中供新的顧客食用,其中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涉及的銷售金額已超過二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屬情節嚴重,被告單位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涉及的銷售金額達十萬余元,被告單位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王某的行為均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單位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合伙經營的鐘山區某火鍋館、鐘山區某火鍋館德塢店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其中,鐘山區某火鍋館、鐘山區某火鍋館德塢店均系個體工商戶,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為實際經營的合伙人,故該二火鍋館就本案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應由合伙經營者楊某林、陸某果承擔連帶責任。盤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王某系涉案火鍋館、公司的合伙人、股東,案涉火鍋館、公司均由被告人楊某林負責管理、經營,且其提出犯意并安排吳某江提煉老油,陸某果明知提煉老油違法,仍在案涉火鍋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積極使用或默認使用提煉的老油,王某系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店長,明知提煉老油違法,卻不加阻攔,仍默許提煉使用,進行銷售,三被告人已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陸某果的作用小于被告人楊某林,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給予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楊某林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被告人陸某果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貴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盤州市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金三十二萬二千零九十八元;被告人楊某林、陸某果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盤州市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金七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元;款項支付后,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盤州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提醒
食品安全事關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任何經營食品的單位、個人都應當守法經營,共同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線。廣大消費者也應增強食品安全意識,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食品,對來源不明、價格異常的食品保持警惕,并及時向食品監管部門提供相關線索。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嚴懲,堅決守住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